房树志律师亲办案例
组织卖淫被刑拘,房律师让检察院不批捕
来源:房树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浏览量:810

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院领导、检察官:

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刘某,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依法了解案情,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该案事实2016年10月份嫌疑人得知自己一位老乡朋友在案发处附近做事,便去寻找,后得知老乡朋友确在附近租了一间房并在这里做事,于是常来找老乡,慢慢认识了张某、“老表”(不知真实姓名)他们,于是有时跟他们聊聊天打发时间,有时一起打打牌过日子,但其实嫌疑人刘某跟他们交往并不深,对他们也不太了解,更不知他们有没有组织卖淫,何谈参与他们组织卖淫的行为!嫌疑人只略有听闻“老表”的女朋友在做那事,但具体情况确实不知,也没有意去打听过,所以不清楚具体情况。即使“老表”、张某他们涉嫌组织卖淫,也与嫌疑人刘某无关,因为嫌疑人刘某并没有任何参与他们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二、嫌疑人并无涉嫌犯罪行为,不应被刑拘,更不应被逮捕。

嫌疑人刘某个人没有组织卖淫行为,也没有与其他人共同组织卖淫或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综观本案,可见嫌疑人刘某并未涉嫌相应犯罪,公安侦查机关不宜将刘某作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甚至刑事拘留,建议贵院和检察官查明事实尽快责令公安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放人,如公安检察机关申请贵院批捕,建议贵院和检察官不批捕。

以上法律意见,敬贵院和检察官采纳,谢谢!

此致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

房树志 律师

2016年10月28日


(附:检察院采纳了房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不批捕,公安机关依法将刘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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