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树志律师亲办案例
敲诈勒索被刑拘,房律师让检院不批捕
来源:房树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浏览量:949

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唐某某,以及通过向公安侦查部门了解案情,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4年9月日份,受害人苏某杰与其表哥趁某某灯饰厂负责人(即嫌疑人唐某某自己)及合伙人唐某到越南出差之机、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搬走”某某灯饰厂的财物(两套办公桌及桌内的重要文件资料),待我们回厂发现厂里财物被盗又得知是苏某杰(本案受害人)与其表哥所为之后,便找到苏某杰要求解决此事,等本嫌疑人到苏某杰处时才知唐某叫来其战友,随后又来一名男子(系唐某战友叫来),本嫌疑人要求苏某杰归还我们厂的办公桌及文件资料,不然就送派出所处理,苏某杰讲办公桌已找不到了,请求私了(不要送派出所)并原意折价赔偿,本嫌疑人要求其赔偿12000元,苏某杰同意,随后苏某杰去银行取款(交给唐某他们),之后唐某他们交给嫌疑人9000元说给某某灯饰厂入账(办公桌财产损失),后来才知唐某及其战友他们要了苏某杰20000元。本人对他们多要苏某杰钱财的行为并不知情,自己也没想替某某灯饰厂多要,只想要回厂里办公桌财产损失。本人并无其他犯罪行为,平时表现良好。

另,唐某(与嫌疑人唐某某合伙开办某某灯饰厂)于2015年4月  日被中山市公安古镇分局海洲派出所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6月初被撤案释放。假如本案嫌疑人涉嫌犯罪敲诈勒索罪,那么唐某应是主犯。既然唐某已被撤案释放,嫌疑人唐某某更应被撤案释放。公安侦查部门向贵院申请逮捕。据了解,是唐某伙同一个与侦查部门“很熟”的叫“飞哥”的人向唐某某“强取”3万9千元不成,“报警”让中山市公安古镇分局海洲派出所“抓捕”,直到2015年7月17日当天,唐某某家属约唐某到中山市公安古镇分局海洲派出所,唐某某家属“自愿”给唐某一万五千元,唐某则配合办案警官找受害人苏某杰来写“谅解书”,后因唐某先要钱才愿向办案警官及唐某某家属提供线索和协助,唐某某家属担心先给钱又拿不到“谅解书”未给,唐某某家属怀疑唐某及“飞哥”控制或胁迫受害人苏某杰,因而让警方和唐某某家属找不到苏某杰。因在唐某某被刑拘前苏某杰对唐某某说过他谅解这个案的所有人了。现嫌疑人怀疑警方是配合唐某及“飞哥”敲诈嫌疑人的钱财,嫌疑人家属也有录音、微信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只是为维护某某灯饰厂的财产受损害的权益,主观并未有敲诈勒索的念头,客观上也未参与唐某及战友的“多要钱”的行为。受害人苏某杰及其表哥“私搬”某某灯饰厂的办公桌等财物涉嫌盗窃,系受害人向唐某某求情不送派出所处理自愿私了。综观本案,可见嫌疑人唐某某并未涉嫌相应犯罪。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及检察官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

(附:检察官采纳了房律师法律意见决定不批捕,公安机关依法无罪释放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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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房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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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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