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树志律师亲办案例
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房律师辩护当事人被减轻处罚
来源:房树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3
浏览量:13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2071刑初781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均(曾用名李某军),(略)

被告人张某发,(略)辩护人房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48号、中检一区刑变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均、陈某明、陈某燕、薄某茂、詹某东、黄某、卫某、张某琴、谭某菊、是某、陈某平、张某发、余某田、林某光、周某、宋某春、严某、石某、傅某伟、张某军、周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某武、艾某辉出庭支持公诉,余某均、陈某明、陈某燕、薄某茂、詹某东、黄某、卫某、张某琴、谭某菊、是某、陈某平、张某发、余某田、林某光、周某、宋某春、严某、石某、傅某伟、张某军、周某及上列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余某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上海考察、策划在中山市筹备成立公司诈骗他人钱财,为解决成立公司前期投入资金问题,以“众筹”的名义,向以上被告人及朱某、殷某、李某、王某、马某、陈某、杨某、武某、章某、薄某、周某、王某、翟某、马某、叶某、陈某等人筹款作为启动费用,每人出资人民币5000元(含余某均),共计人民币17万元。成立中山市某公司,开业后不断向“投资人”以高额返利(投资十个工作日后返本金80%的投资回报)吸引投资,截止2016年6月20日,其公司共向1452名投资人(含众筹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216.05万元,其中骗取926名被害人投资款人民币1767.05万元,返还被害人投资本息共计人民币402.42万元,尚有本金人民币1364.63万元未返还。(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依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明、陈某燕、薄某茂、詹某东、黄某、卫某、张某琴、谭某菊、是某、陈某平、张某发、余某田、林某光、周某、宋某春、严某、石某、傅某伟、张某军、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依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八)项、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均犯依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略)

被告人张某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被告人张某发、辩护人房律师是2018年6月12日领到判决书,过几天即6月19日被释放)

(略)


审    判   长     梁法官

人民陪审员      余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二O一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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